关于1993年10月1日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0]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1993年以来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的当年凡参加地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并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应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 150号)规定,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二、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1998年期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转业的当年未列入考核年度,晚了一年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可从1999年10月1日或2000 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具体处理办法是:1993年、1995年、1997年的军转干部,从1999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1994年、 1996年、1998年的军转干部,从2000年10月1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今后这部分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按正常办理。
三、1999年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转业的当年应列入年度考核范围。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上的,应办理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四、审批问题。各市地军队转业干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审批,由各市地自行研究确定;省直军队转业干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审批,按豫人薪[1999]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新分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工资及其审批,仍按省人事厅豫人薪[1995]11号文件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20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