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文号: 豫人退[2000]6号 ] [ 发文日期: 2006年11月21日 ]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退发[1993]1号)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1993]3号)精神,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按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件》(民优字[1989]18号)评定为特等残废的,每月按260元发给护理费;评定为一等残废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每月按260元发给护理费;因公致残没有评定残废等级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按160元发给护理费。
二、对需发给护理费的人员,由原单位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审批表》一式四份随同残疾证书或县(含县)以上医务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证明,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各单位报人事厅审批。
三、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豫人退[1996]1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