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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5-31    点击:6436次    [关闭本页]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 文号: ]                      [ 发文日期: 2006年12月27日 ] 
 
濮办〔2006〕8 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2006年1月17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濮”、“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要求

1. 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此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和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 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调整人才结构和分布。坚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就业指导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到艰苦行业建功立业的主旋律,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社会环境。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基层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广阔天地,基本做到全市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公益事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有明显增加,到各类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有大幅度增长,基层公务员队伍中高校毕业生所占比例有明显提高,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使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干事有舞台,创业有机会,发展有空间。

二、制定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

3. 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高校毕业生可在全市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3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 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今后,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出现空额时,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根据考录计划,择优录用或招聘高校毕业生。

4.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从2006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到我市贫困乡就业的,工资可提前定级,定级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国家公务员,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

5.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级政府要对到基层创业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可适当放宽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等自主创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在条件许可下,市、县要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三年内缴清。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6.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7. 考录公务员和补充事业单位人员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今后,凡市、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出现空额时,要优先录用或聘用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开始,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低于50%,以后可逐年提高。对招录到市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今后在选拔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由财政拨款的市属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应划出一定比例招聘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三、搭建就业平台,引导建功立业

8. 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同发展农村基层公益性事业相结合,从2006年起连续3年,每年挑选一定数量的志愿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乡(镇)教育、医疗卫生、农技推广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期限1至2年。服务期间其生活补贴由县、乡财政共同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择业的,有关部门应协助推荐就业。从2006年起,凡县以上教育(不含高等院校)、卫生系统新进的高校毕业生,应安排到乡(镇)对口单位服务1至2年。服务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交通费用和生活补贴由原单位负担,服务经历作为评聘职称、评选学科带头人以及晋级的重要条件。

9. 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在全市逐步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使全市村级干部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大学生村干部”是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职务;预备党员和非中共党员,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或依法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有条件的可交叉任职。在村任职原则上要满3年,生活补贴原则上由县、乡财政统筹解决。

10. 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乡计划。加大引导高校毕业生向贫困地区流动的力度,以缓解这些地区人才匮乏的状况。从2006年起,每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我市贫困县的贫困乡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生活补贴由市、县财政各负担50%。服务期满报考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11. 实施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计划。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是青年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和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的有效方式。从2006年起,逐年扩大选调生规模,选调生主要充实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工作。在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本科毕业的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满一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一般任乡(镇)长助理,享受副科级待遇;硕士选调生到乡(镇)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选举担任副乡(镇)长职务,享受正科级待遇,工作满3年后,对表现优秀的,及时提拔担任乡(镇)党政正职;博士选调生一般分配到县(区)工作,直接安排副县级职务。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都要结合岗位需要,留出一定数量的空缺职位,经过组织考察,从基层选调生中择优挑选。

四、强化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环境

12.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对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市、县(区)有关部门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13.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相关部门要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专场招聘会,日常招聘会要对高校毕业生免费。要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建立面向基层的岗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求职信息双向发布机制,逐步实现市、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交流平台。

14. 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并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要为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和离开非公有制单位超过半年仍未落实新的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失业登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民政部门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且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为期最长一年的临时救助,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要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经常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5. 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观念,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投入机制。市、县(区)、乡(镇)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市级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

16. 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工作的领导。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起到牵头抓总作用,发改委、财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搞好配合,上下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把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作为实施“科教兴濮”、“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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