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人社〔2012〕77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从业许可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在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市公安局、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开展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中,发现了一些无劳务派遣许可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劳务派遣机构的清理整顿力度
要切实开展对现有劳务派遣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无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补办劳务派遣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对已确认但按新规定没有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要责令其按规定整改,在指定期限内达到法定条件,再重新核发新的许可证。对拒不整改的,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办理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二、严格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放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关于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的通知》(濮人社[2011]120号),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程序,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要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见附件)。
三、对劳务派遣机构许可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要求
(一)从严许可,实施规划控制和统筹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是唯一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的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要有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进行,确保劳务派遣制度的有序发展。
(二)清理原行政许可行为,禁止劳务派遣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禁止劳务派遣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混业经营。没有劳务派遣许可证,在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添加劳务派遣从业范围的均属无效行为。对没有《劳务派遣许可证》仍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要及时予以清理。
(三)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备案。为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的审批行为,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设立许可的备案审查,强化备案审查为实体审查。今后,审批劳务派遣机构要根据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的通知》(濮人社[2011]120号)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循下列备案审查程序:
拟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企业,在规定审批期限内,上报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经备案审查合格后,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对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但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动态监督。要将劳务派遣机构监管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中,强调必须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注册资本在帐的银行凭证,侧重监督劳务派遣机构是否转移注册资本。一经发现注册资本被转移,要及时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
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公安、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对无证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按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核销营业范围,注销税务发票、机构代码等,情节严重的要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对实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审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实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审查。凡是在社会保险费基数审核过程中,实际用人单位要求剔除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申报缴费基数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检查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许可证》。如无《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应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立案查处,从另一源头堵住非法劳务派遣机构。
附:批准劳务派遣机构从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附件:
批准劳务派遣机构从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批准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许可对象:拟申请开办劳务派遣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条件:
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的企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同时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有开办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3.交纳劳务派遣保证金,本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具体额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开办业务的规模、风险性等因素确定,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发展壮大或风险性提高的,可追加劳务派遣保证金;
4.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且具备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冠以“河南”字样的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6.拟开展派遣的行业、岗位适宜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拟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阐明宗旨、规模、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市场前景等);
2.《设立/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业务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机构章程、管理制度等;
4.开办资金和保证金验资证明、办公场所房屋租赁证明、办公设施清单等。其中办公场地不少于80平方米,计算机、传真机、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完备;
5.专职工作人员履历、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两份,一律以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设立/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业务申请表》除外)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3.实行随时受理,集中审批的办法,企业随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市人社局就业办一般在每年的四月份和十月份进行集中审批;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查
(一)初审
1.拟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2.市人社局就业办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市人社局就业办到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对机构的资质和市场前景进行现场评估;
4.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初审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承办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二)复审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科室负责人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对拟发放《劳务派遣许可证》的企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局领导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申领《劳务派遣许可证》
对符合申领《劳务派遣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行政许可职能及规定,向企业直接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
五、告知与公示
1.许可项目承办人将许可文书及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并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规定执行。
主题词:人力资源 劳务派遣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