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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25    点击:6485次    [关闭本页]
 

濮人社〔2012344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用人单位、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企业招用未成年工行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原劳动部颁发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未成年工使用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规范招用未成年工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未成年工审批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二)未成年工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未成年工登记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

(四)未成年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

(六)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人社部门自受理后,对用人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对认为需要现场勘察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登记备案,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

三、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制度。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应在县(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并在下列情况下进行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已超过半年。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五、加强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区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doc  2未 成 年 工 登 记 表.doc    3未成年工录用登记花名册.doc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 通知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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