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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4    点击:6757次    [关闭本页]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省人社厅
【文号】:豫人社法制[2011]11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为提高我厅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提高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推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二、决策原则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推进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标准。

2、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防止武断,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4、依法原则。坚持依法决策,重大决策,要有法制机构参与,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超出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做出决策。决策要按照决策程序,听证会、专家咨询参加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特别要有利益相关方参加。强化决策责任,严格执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违法决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5、前瞻性原则。要正确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科学预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的新趋势,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把握未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动权。

6、可行择优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三、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根据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实践,以下内容可作为决策的重大事项: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我省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2、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3、研究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措施。

4、其它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我厅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众参与。

2、专家论证。

3、风险评估。

4、合法性审查。

5、集体讨论决定。

6、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五、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参加人员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由厅长主持,有关厅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厅办公室作会议记录。

六、有关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召开党组会议或厅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

()召开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对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与会者。

()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领导和单位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厅党组或厅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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