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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5    点击:6212次    [关闭本页]

 

 

 

濮人社〔2014〕274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缩小与省内其他地区之间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差异,体现制度公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一)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农村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参保登记

每年9至11月为城镇居民集中参保登记、费用缴纳时间。在规定时间内,首次参保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下一自然年度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已参保城镇居民,续缴下一自然年度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

三、筹资水平

结合当前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个人筹资标准按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城镇居民两类人群设定,年度筹集标准分别为:

(一)学生儿童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30元。

(二)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120元。

(三)对于两类人群中的困难城镇居民所需家庭(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再给予补助,其中:

1、属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财政补助10元,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20元。

2、属低保对象的其他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财政补助60元,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60元。

3、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财政补助90元,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30元。

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困难城镇居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以后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四、保障水平

(一)保障范围

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药品目录执行现行版的《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二)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为引导参保居民有序就医、合理进行医疗消费,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200

85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400

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75

三级医院

900

65

省级及省外

省内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600

75

省内三级和省外医院

1200

65

原参保居民连续缴费,适当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政策不再执行。

(三)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参保居民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报销,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四)计划内分娩婴儿医保待遇

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或母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的,可凭婴儿父或母身份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保父或母亲身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或母亲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同时应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出生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父母均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起开始计算(跨自然年度住院的,应一次性缴纳出生当年和参保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

(五)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平产报销额度为600元,剖腹产报销额度为1200元。

(六)门诊重症慢性病

门诊重症慢性病(原门诊大病)病种由7种增加到10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5%。

新增3个病种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结核病,200元/月;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月;帕金森病,200元/月。新增病种的具体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费用支付范围等,暂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随着经济发展、筹资水平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以后适时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未涉及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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