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加大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力度,根据国家、省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要求,我市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从2015年起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60元,达到380元。根据“建立政府和人个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的要求,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其中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由30元提高到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30元。同时,提高部分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筹资补助标准。属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个人缴费30元。各级政府资助参保标准由原来的10元提高到60元,其中市、县(区)分别增加25元。
同时,建立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