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安排各地区根据生育基金结余情况,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我市迅速行动,结合生育基金结余情况进行测算,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生育费率。各类企业、非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1%降到0.5%。市直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0.2%,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要求各县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测算相关数据,根据自身情况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费率,费率标准应当保持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
降低生育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就业稳定。
(医疗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