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8-1    点击:19378次    [关闭本页]

 


濮人社〔2016189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补充

规      定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明确责任,切实发挥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作用,避免就业资金流失,制定本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是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主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办理失业登记的以下人员:

(一)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

(二)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

(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

公益性岗位安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就业信息系统、工资管理系统及相关业务部门信息资源,认真进行信息比对和甄别,杜绝不符合安置条件人员进入公益性岗位。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办理及登记。要严格按照《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证件,进行就业、失业、就业扶持等内容的登记,做到资料齐全、台帐规范。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要严格按照《濮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善、认定准确。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要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行安置,做到有计划、有审批,人员合规,程序合法。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出具虚假证明的,追究出具证明人员责任;违规办理的,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

    突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签署公益性岗位用人承诺书,按照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并向就业管理部门申报;

2、用人单位在经办机构指导下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

3、制定并执行公益岗请销假、考勤等制度,每月向就业经办机构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情况,并在单位公示,严禁空岗、替岗等现象;

    4、按照先发后补的原则,及时、足额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报酬,按时缴纳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定期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整改、暂停拨付岗位补贴等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清退公益性岗位、追缴套取资金,直至取消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经办机构

1、对拟安置人员在网上进行公示,告知用人单位及安置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严格审核申报材料,避免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对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安置人员、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及安置对象的责任。

、公益性岗位监督

就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一)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安置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组织整改落实;

(三)接受社会举报,组织相关人员调查落实,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报领导同意后整改处理。

对疏于管理、重大问题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6728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728日印发

 


Copyright © 2024-2026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04989号-1   
地址:人民路158号市政府楼4楼408室   电话:0393-6665602   技术支持:网旗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