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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5-5    点击:8731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濮人社〔2011〕338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个人账户资金可授权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使用,可授权一个或多个直系亲属使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限濮阳市范围内。

参保人员可向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直系亲属绑定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与其直系亲属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或者所在统筹区暂不具备绑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相关费用和身份凭证向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核销业务。

二、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在现有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基础上,将下列项目纳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各种自付、自费医药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检查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

4、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中医按摩推拿的医疗费用。

三、各县(区)根据本地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在保证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本县(区)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是我市建立更加紧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积极稳妥推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落实,确保本通知顺利实施。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财政局

2017年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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