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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7-7-19    点击:7479次    [关闭本页]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问答—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哪些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重症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支付。
  2017年大病保险报销政策: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哪些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政策?
  我市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类困难人员建立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由政府财政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承担。
    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
  2017年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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