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全面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工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每两个月通过濮阳市“红黑榜”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或个人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和利用黑名单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一次性达到4万元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一次性超过10人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
(三)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内被投诉举报两次以上且经调查核实的;
(五)工程建设领域,违规分包、非法转包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形的;
(六)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七)拒绝、阻挠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欠薪案件的;
(八)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上访,或者爬塔吊跳楼、切断工地水电等设施、阻断交通要道、围堵政府办公场所、围攻政府执法人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十一)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或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工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个人身份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并按照《濮阳市诚信“红黑榜”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濮信用〔2017〕5号),填写企业详细信息。
第七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据下列材料认定:
(一)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投诉书、调查笔录、相关证人证言及农民工出具的有效欠条等相关证据。
(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五)政府有关部门会议纪要及新闻媒体报道、上级主管机关批示转办后经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或个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责令其限期支付。
(二)不得享受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正在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要予以停止。
(三)不得享受失业预防试点优惠政策,不得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该单位社会保险费补助或岗位工资补助、在职培训费补助、失业人员就业安置补助、失业预防费等补助费用。
(四)属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培训机构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暂扣、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民办培训机构许可证》等处理。
(五)属于劳务派遣企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缓年审、不予年审、扣除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处罚。
(六)不得享受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正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要予以停止,追回贷款。
(七)纳入“黑名单”的用工单位或个人通报有关单位,按照单位职责,实行联合惩戒。
(八)取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各种评先评优和推荐资格。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九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条 “黑名单”公布后,企业履行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给付义务且未发生新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行为,由该单位向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按照“红黑榜”发布规定,将其移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