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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8    点击:48073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社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201556号)和《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濮阳市人民政府令20092号)等有关规定,鉴于国家全面放开二孩后,市直生育保险基金每年都收不抵支,历年结余基金已经使用完毕,急需调整市直单位生育保险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市直生育保险政策暂作如下调整:

一、各类企业和非财政全供事业等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5%恢复至1%,财政全供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0.2%调整至0.35%

二、生育津贴标准按享受待遇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享受时间不变。

三、从201881日起执行。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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