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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濮阳市人社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发布时间:2025-6-30 09:50:00    点击:323次    [关闭本页]

一、行政检查主体信息

项目

内容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

行政机关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濮阳华龙人民158号,邮政编码:457000

委托情况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频次上限

检查标准

1

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7)》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每年度 1 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2017)》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2

对民办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2017)》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每年度 1 次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2017)》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3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每年度1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4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企业年金办法(2018)》第二十九条

每年不超过1次

《企业年金办法(2018)》

第二十九条

5

对最低工资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11)》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A 类)一年不超过一次、信用风险一般(B 类)一年不超过一次、信用风险较高(C 类)一年不低于一次、信用风险高(D 类)一年不低于两次。

濮人社(2024)2号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城区(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 体化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20.6元;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月最低工资标 准为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检查劳动合同并查看是否低于工资标准。

6

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信用风险低(A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可为 1 次;信用风险一般(B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一般为 1 次;信用风险较高(C 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 2 次以上;信用风险高(D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3次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第七十三条执行

7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信用风险低(A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可为 1 次;信用风险一般(B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一般为 1 次;信用风险较高(C 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 2 次以上;信用风险高(D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3次以上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第六条、第八条执行

8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行政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信用风险低(A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可为 1 次;信用风险一般(B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一般为 1 次;信用风险较高(C 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 2 次以上;信用风险高(D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3次以上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第七条执行

9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信用风险低(A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可为 1 次;信用风险一般(B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一般为 1 次;信用风险较高(C 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 2 次以上;信用风险高(D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3次以上

依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第七条执行

10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信用风险低(A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可为 1 次;信用风险一般(B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一般为 1 次;信用风险较高(C 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 2 次以上;信用风险高(D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3次以上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第十二条执行

11

对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信用风险低(A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可为 1 次;信用风险一般(B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一般为 1 次;信用风险较高(C 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 2 次以上;信用风险高(D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3次以上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第六条执行

12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信用风险低(A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可为 1 次;信用风险一般(B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一般为 1 次;信用风险较高(C 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 2 次以上;信用风险高(D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3次以上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13

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信用风险低(A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可为 1 次;信用风险一般(B 类)全年组织抽查次数一般为 1 次;信用风险较高(C 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 2 次以上;信用风险高(D类)全年组织抽查频次3次以上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第五条执行

14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每年不超过 2次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15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202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每年不超过 2次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二)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四)泄露、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五)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七)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八)扣押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九)向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等财物;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

每年不超过 2次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二)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四)泄露、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五)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七)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八)扣押个人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九)向个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等财物;(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7

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每年不超过 2次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22)》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选择告知承诺制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机制,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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