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失业预防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功能作用,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扩展增加失业预防试点工作部分项目。为继续做好失业预防试点工作,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濮阳市失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濮人社〔2014〕262号)文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濮阳市失业预防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 阳 市 财 政 局
2018年9月29日
濮阳市失业预防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濮阳市政府扩展增加失业预防试点工作部分项目的意见》(豫人社文〔2018〕7号)的批复,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20号)要求,结合我市前期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任务
实施失业预防试点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失业预防工作机制,完善失业预防工作措施,形成失业预防制度体系,为全面开展失业预防工作积累经验,为构建三位一体失业保险制度提供支持。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坚持积极稳妥、规范运作的原则,确保失业预防试点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二、总体要求
开展失业预防试点工作,在原试点工作基础上,调整社会保险费补助或岗位工资补助、在职培训费补助、就业安置补助、失业预防费支出项目,增设求职补助、分流职工经济补偿金支出项目,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各项失业预防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据实列支、总额控制,全年累计支出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80%。
三、支出项目
(一)社会保险费补助或岗位工资补助
1、享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2)上年度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
其中,上年度失业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x100%。计算企业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下同);
(3)已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2、补助标准:
同一企业只能选择申报社会保险费补助和岗位工资补助的其中一项。
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申报补助金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每人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申报补助金额包括在职培训费补助项目,合计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社会保险费补助或岗位工资补助每人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申报资料:
(1)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
(2)申请享受补助的人员名单;
(3)用人单位在申请期内,为享受补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或发放的工资明细账(单)。
(二)在职培训费补助
1、享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为稳定就业岗位或提升就业质量,对在职职工已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3)上年度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
2、补助标准:
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申报资料:
(1)单位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报告;
(2)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帐簿、凭证和相关票据。
(三)求职补助
1、享受对象: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2、补助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助;
(2)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一次性给予800元的求职补助,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3、申报资料:
(1)申请补助人员的《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及复印件、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享受补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发放的工资明细账(单),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
(四)就业安置补助
1、享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用人单位吸纳招录以下三类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①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②参加过失业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③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就业资金招录的人员、一年以内重新招录原单位失业人员的,不得享受此项补贴。
2、补助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招录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给予相应补助。用人单位与招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期限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补助2个月的就业安置补助,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的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6个月,分年度支付。
3、申报资料:
(1)招录人员名单、劳动合同;
(2)招录人员的《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享受补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发放的工资明细账(单),账单时限均不少于3个月。
符合求职补助的可以一并由用人单位申请。
(五)分流职工经济补偿金
1、享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我市实行兼并重组、化解淘汰落后产能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经法院裁定或政府批准分流安置职工时,在职工安置资金到位后,经济补偿金出现缺口的给予一定补助。
2、补助标准:
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缺口总额的60%,人均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3、申报资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安置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书面申请;
(2)经法院裁定或政府批准的文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相关材料;
(3)公示后的享受经济补偿金职工花名册。
(六)失业预防费支出
1、享受对象:
(1)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的用人单位;
(2)组织实施失业预防工作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
2、支出项目:
(1)失业预防宣传培训费;
(2)失业监测预警数据信息采集费;
(3)失业监测预防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支出;
(4)失业监测预防信息网络系统基本运行及维护费。
3、支出标准:
各项失业预防费支出项目,按照工作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列支,全年累计支出总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的2%。其中,失业监测预警数据信息采集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四、支付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统筹管理全市失业预防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预防工作。各项失业预防支出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呈报制度。
用人单位向参加失业保险属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各项失业预防支出补助,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社会失业保险处。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的受理、初审。与财政部门会商后,汇总全市申报资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财政局复核。
失业预防支出补助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申报单位。
五、管理与监督
实施失业预防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失业预防支出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运行。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申请材料,不得伪造、变造各种资料,不得虚报冒领。对失业预防支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严格把关,认真测算,依法运作,规范透明。市社会失业保险处负责全市失业预防支出补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妥善保管上报的用款申请和有关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预防失业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失职、违规操作、违规违纪等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濮阳市失业预防补助资金审批表
2.濮阳市实施失业预防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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