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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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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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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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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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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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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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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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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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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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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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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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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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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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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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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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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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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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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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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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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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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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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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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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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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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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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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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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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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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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原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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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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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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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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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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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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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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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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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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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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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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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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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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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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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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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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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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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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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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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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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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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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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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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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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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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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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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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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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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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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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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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大厦人社系统服务窗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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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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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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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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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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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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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大厦人社系统服务窗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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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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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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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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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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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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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大厦人社系统服务窗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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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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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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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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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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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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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大厦人社系统服务窗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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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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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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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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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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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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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大厦人社系统服务窗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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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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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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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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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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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告知承诺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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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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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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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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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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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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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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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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