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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市)代乡镇发放教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5-31    点击:8761次    [关闭本页]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人事劳动)局、编委办公室、教委:

为保证县乡教师工资的及时发放,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通知》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改 变我省现行乡镇教师工资发放办法,实行乡镇教师工资由县(市)代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发范围和对象。县(市)代发乡镇教师工资的范围和对象是:2000年9月底乡镇中小学编制内在册(工资基金册)、在岗的国家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今年内按政策接收的统配人员和计划内民办教师转正后也纳入代发的范围。待转正的民办教师转正前和退养民办教师的 工资仍由所在乡镇发放。对不属于代发范围的非在编的聘用人员和临时人员,要认真进行清退。

二、工资发放标准和总额的核定。县(市)代乡镇发放教师工资标准,暂按2000年9月份实际发放水平执行。 乡镇政府按上述范围和标准,提供教师名册和工资发放表,经县(市)教育部门、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定后,报县(市)财政部门核定教师工资总额。

三、工资专户的建立。各县(市)财政部门均应在县(市)国库设立“乡镇教师工资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 分乡镇核算。各乡镇每月组织的一般预算收入和预留税收返还收入,要按县财政核定的工资总额,划入县财政专户。未设立乡镇国库的,由县国库代为划转。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和预留税收返还收入达不到应划转额的,将部分农村教育附加收入、乡镇统筹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划入专户。在足额上划教师工资前,乡镇国库资金不能拨付其他开支。由 于收入季节性原因,乡镇资金来源确实不足时,可申请县(市)财政暂借部分现金划入专户,有关乡镇应及时归还。

四、代发程序。乡镇教师工资经费上划县财政专户后,县(市)财政根据确定的各乡镇教师工资总额,分月拨给县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县乡教育系统拨付到各学校,学校 按县(市)编制、人事、教育部门审定的教师名册及工资标准发放。

五、实行县(市)代发乡镇教师工资后,学校进入要控制在编制和增人计划以内,工资变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由各乡镇视财力情况确定,报人事、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纳入工资基金册进行管理。

六、实行县(市)代乡镇发放教师工资后,学校办公经费和校舍修缮仍由所在乡镇负责供给。代发前乡镇拖欠教师的工资,由乡镇负责消化。

七、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市)代乡镇发放教师工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财政、人事、编制、教育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市)代乡镇发放教师工资,并未改变县乡两级事权,乡镇教师工资仍属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各乡镇要积极组织收入,及时上划资金,保证乡镇教师工资 及时发放。

八、监督检查。县(市)代乡镇发放教师工资是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超范围发放工资,不得突击进人,工资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做好思想稳定工作,注意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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