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为使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力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体检工作程序
l、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入考核前必须在能够承担体检任务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2、体检前填写《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医生事先核对被体检人与体检表照片及编号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
3、被体检人员按顺序依次入内,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并填写体检结果。每科室之间体检表的交接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被体检人员本人自带。
4、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由医院整理、归类,移交给组织体检工作的负责人。
5、需要进一步复查才能确诊的人员,还要由专人负责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医院复查。
6、体检结果通知被体检者。
7、拟录用人员的体检表,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存入拟录用人员的个人档案。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必须由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的医务人员承担。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务人员事先要熟悉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标准,做好体检前的一切工作准备。要严肃、认真、细致、公正地进行体检,准确地做出体检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3、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要配合医务人员做好体检的组织工作,但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业务工作。对没按时到达的被体检者,及时弄清原因,没有正当理由者按自动弃权处理。
4、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5、被体检者与承担体检任务的医务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回避对象的,医务人员应实行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6、体检结论一经作出,一般不予复查,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时,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决定到新指定医院复查。
三、体检标准
(一)一般检查
l、收缩压90一140毫米汞柱(12一18.7kpa)之间;舒张压56—90毫米汞柱(7.5—12kpa)之间为合格。
2、两眼裸眼正视力之和低于O.6者;只有单眼视力者,不合格。
(二)眼科
l、红绿色盲不合格。
2、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斜视15°以上,不合格。
3、青光眼,白内障,玻璃体混浊,脉终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不合格。
4、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影响视功能,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三)耳鼻喉科
1、听力:耳语听力一侧低于5米,另一侧低于2米者不合格。
2、重度萎缩性鼻炎(双侧中下甲萎缩并有痂皮及气味者);重度慢性副鼻窦炎、双侧鼻腔鼻息肉,不合格。
3、声嘶有声带麻痹、疤痕及难以治愈的新生物的疾病者不合格。
(四)口腔科
1、口腔颌面部明显畸形(面部神经瘫痪)及先天性唇裂或腭裂不合格。
2、语言功能障碍及严重口吃者不合格;轻度口吃者即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合格。
3、二度龋齿、齿缺失或两者并存并列在一起的3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病不合格。
(五)外科
1、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遗症,不合格。
2、颈项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3、慢性骨骸炎,慢性化脓性关节炎,不合格。
4、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屈伸功能障碍或部分指节缺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不合格。
5、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深间距离和膝外翻径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厘米,不合格。
6、各种脉管炎,动脉瘤,恶性肿瘤和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7、面部大片黑痣,剥脱性唇,内芽性唇炎,神经纤维瘤,大癜痕,大肿瘤,多发性汗管角化,鼻赘,血管瘤或白殿风(超过3公分),不合格。
(六)内科
l、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急性心肌炎,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不合格。
2、各型活动性结核,一切肺外结核而难以治愈者(各型结核经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并已硬结稳定者除外)不合格。
3、支气管扩张病;哮喘病,不合格。
4、肝功化验检查项目为:SGPT和乙肝两对半,若SGPT高于正常值或者乙肝两对半异常者(单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外)不合格。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脾在肋下l公分以上(不论肝功能与其它检查异常否)不合格。单纯肝大3公分以上不合格。
6、恶性肿瘤;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9克%以上,女性8克%以上除外),不合格。
7、慢性肾炎,不合格。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病、夜游症、性病不合格。
9、肺不张;肺切除超过一叶者,不合格。
10、地方病(如血吸虫病等)难以治愈者不合格。
11、麻风病不合格。
(七)妇科
1、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并发严重贫血者,女性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宫体活动受限,附件能触及包块者),不合格。
2、各种妇科肿瘤,严重痛经,淋病,不合格。
四、体检标准实施说明
(一)受检者必须首先参加目测预选,方能进行体格检查,并如实地讲述其本人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二)凡在体检中发现异常情况者,必须进行有关相应检查。
(三)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主动脉瓣膜区听到I级收缩期杂音,其它瓣膜区听到Ⅱ级收缩期杂音,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几心脏听到舒张期、收缩期奔马律及舒张期杂音者均属“异常”。
(四)期前收缩每分钟在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博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以体验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或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脏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左前分支阻滞(经心向量图检查证实),Ⅱ°Ⅲ°房室传导阻滞,心房纤颤,室上性心动过速,严重窦性心动过缓均可做“不正常”结论。
(五)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血压超过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嘱适当休息,再测3次,如有1次正常则为合格(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六)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医师或护士检查。
(七)视力检查统一用“E”字型国际标准视力表。
(八)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九)几条文中数字值,有“……之间”,“……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词者,含数字本身;有“超过……”,“低于……”,“大于……”,“小于……”词者,不含数字本身。如“6次以上”,含6次;“超过90”不合90。
五、录用职位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六、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