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人社〔2010〕191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今年调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含华龙区、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9元/小时,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月最低标准调整为6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8元/小时,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二、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 标准 通知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