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公民个人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介绍,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就业与再就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外的所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即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应本办法。
第四条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六条 市城区内单位或个人开办人力资源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市辖五县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开办人力资源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各县开展跨省劳务中介业务者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七条 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80㎡(县级50㎡以上)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开办人力资源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县级30万元以上)人民币。
(四) 单位法人及三名以上(含三名、县级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专职职业指导资格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任职。
(五) 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名称使用“***人力资源***公司”或“***职业介绍所”等能体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冠以“河南”等字样的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管理;属市城区内的,由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属各县区域内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非营利性人力资源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在机构简章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性宗旨。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经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到同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倒卖和伪造。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停办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批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核实手续。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禁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
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㈡提供虚假供求信息;
㈢超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㈣为童工介绍职业、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㈤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和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中介服务;
㈥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㈦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内有明显的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监督举报电话(0393—4437189和8660810)。应接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有建全的规章制度,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一个月内不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不开展业务活动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并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经批准设立人力资源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可处不超过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转让、转借、涂改、倒卖或伪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收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其中一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没有明显的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明显收费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指导,引导其规范运作,诚信服务,合法经营,加强管理,建立业务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服务机构经营状况和业务动态,必要时进行实地巡查核实,重点监控服务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建立成批次(20人以上)输出省外人员报告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对成批次输出农民工和组织大学生假期打工的监管,对信息不准确、保障措施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和审验制度,每年对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年审,规范人力资源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行为,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市场巡查制度,不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自发形成的马路市场、街头职介开展经常性巡查,特别是对未经境外就业中介许可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虚假招聘行为和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市场隐患报告制度。建立市场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实施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定期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求职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机制,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形成市场监管的合力,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条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它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附件
设立/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业务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开办单位名称 |
经济性质 |
注册资金 |
从业人数 |
开办地址 |
场所面积 |
申办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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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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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
原在单位 |
拟任职务(注明负责人) |
详细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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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意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