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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5-31    点击:9287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号 濮政文〔2006〕92号 ] [ 发文日期 2006年12月31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表彰奖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的范围、对象和时限比例

       表彰奖励工作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和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

       (一)表彰奖励的范围

       1.《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奖项,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市政府工作需要设定的奖项。原则上只对涉及基本国策和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及在全市阶段性重大活动中或在突发性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市政府各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工作需要设定的奖项。其表彰奖励项目由市人事局核准,以系统主管部门与市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奖励的方式进行。

       (二)表彰奖励的对象

       表彰奖励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原则上限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层次。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国家公务员、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副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不作为表彰奖励对象,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表彰奖励的,按照奖励权限进行。县(区)推荐市级以上表彰人选,科级干部不超过推荐人数的20%。

       (三)表彰奖励的种类

       1.个人表彰奖励分为通报表彰、记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

       2.集体表彰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3.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对集体和个人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四)表彰奖励的时限比例

       1.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除特殊规定外,每2—3年进行一次,评选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先进个人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200人。

       2.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评选的比例,先进集体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先进个人,参评人数在1万人以下者,不超过参评人员的5‰;参评人数在1万至10万人者,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参评人数在10万人以上者,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

       3.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每4年一次,县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每3年一次,表彰数量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表彰奖励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表彰奖励的批准权限

       表彰奖励的给予机关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集体表彰奖励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称号和批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政府表彰奖励的称号、批准权限,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市政府可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可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市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2.市、县(区)政府可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表彰奖励。给予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表彰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下级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表彰奖励,征得该级政府同意。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表彰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3.市劳动模范和市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活动,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4.国家、省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和市政府特殊批准的表彰奖励活动,按奖励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表彰奖励的报批程序

       表彰奖励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主管部门于年初提出表彰奖励意见,由人事部门初审并拟定年度表彰奖励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表彰奖励。因特殊情况,需增加表彰奖励事项的,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根据不同的表彰奖励形式,对列入计划的表彰奖励事项,分别按下列程序报批:

       1.以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方案,由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方案,由主管部门提出,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奖励。

       3.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的方案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申报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经市人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5.申报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市人事部门审核上报。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6.对拟申报和批准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之前,应征求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并采取不同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表彰奖励的经费管理和相关待遇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奖励基金,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定。

       (二)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严格控制奖金数额的发放,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同一事迹受到不同层次的奖励,按最高奖励的奖金(奖品)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重奖。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在职务晋升、技术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或评聘。

       (三)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所用奖章、证书、奖杯等奖品,统一由省、市政府人事部门设计、监制、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印制、生产。

       四、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表彰奖励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作为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搞好综合协调,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的各类评比、表彰奖励活动,应坚决予以制止,仍不纠正的,要通报批评。对违反程序,夸大事实、隐瞒情况、骗取奖励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表彰  奖励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濮阳军分区,中央、省驻濮单位。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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