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6    点击:10847次    [关闭本页]

 

 

 

 

 

濮人社〔20125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患重病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濮政〔20122号),制定《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规定病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濮政〔201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患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恶性肿瘤病人放、化疗和支持用药;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三)器官、骨髓移植后使用必须的抗排斥药品;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五)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

(六)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七)血友病。

上述病种通称门诊大病规定病种。

第四条 符合上述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本人应填写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申请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规定病种就医证》,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30日前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条 参保居民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院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居民建立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

第六条 门诊大病实行专职医保医师管理。每个病种的专职医保医师经定点医疗机构推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向社会公布。非专职医保医生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专职医保医师要根据认定的病种和病情合理用药或治疗,一次药量最长不超过15天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不得滥用辅助药或同时采用多种治疗。

第七条 门诊大病规定病种实行按服务项目审核、定额结算。

第八条 参保居民凭医保IC卡、《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规定病种就医证》和《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历手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九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大病规定病种和住院费用的合计金额,不超过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条 门诊大病规定病种患者在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其他病种的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实施。

附:《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规定病种鉴定条件、标准、费用支付范围、定额标准》

 

 

 

 

 

 

 

 

 

 

 

 

 

 

 

附件:

 

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规定病种

鉴定条件、标准、费用支付范围、定额标准

 

一、恶性肿瘤病人放、化疗和支持用药

鉴定条件、标准:

条件:X线、内窥镜、B超、CTMRI检查及化验、病检确诊为恶性肿瘤。

标准:

(一)有关的X线、B超、MRI等影像学检查提示有占位性病变者。

(二)有关活组织检查、病理检查的报告。

(三)有关手术、放疗、化疗证明。

(四)肿瘤发现或手术后需放、化疗者。

(五)急、慢性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淋巴瘤、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组织细胞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诊断标准。

费用支付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

1)作用于DNA化学结构的药物:阿霉素(434甲)、白消安(435,口服常释剂型甲,注射剂乙)、丙卡巴肼(436甲)、氮芥(437甲)、环磷酰胺(438甲)、卡铂(439甲)、柔红霉素(440甲)、塞替派(441甲)、顺铂(442甲)、丝裂霉素(443甲)、司莫司汀(444甲)、阿柔比星(445乙)、安吖啶(446乙)、奥沙利铂(447乙)、苯丁酸氮芥(448乙)、吡柔比星(449乙)、表柔比星(450乙)、氮甲(451乙)、福莫司汀(452乙)、甲异靛(453乙)、卡莫司汀(454乙)、六甲蜜胺(455乙)、洛铂(456乙)、洛莫司汀(457乙)、美法仑(458乙)、奈达铂(459乙)、尼莫司汀(460乙)、顺铂氯化钠(461乙)、替莫唑胺(462乙)、硝卡芥(463乙)、异环磷酰胺(464乙)、奥沙利铂甘露醇(465乙)。

2)影响核酸合成的药物:阿糖胞苷(466甲)、氟尿嘧啶(467甲)、甲氨喋呤(468甲)、羟基脲(469甲)、替加氟(470甲)、达卡巴嗪(471乙)、氟达拉滨(472乙)、氟尿嘧啶氯化钠(473乙)、氟尿嘧啶葡萄糖(474乙)、吉西他滨(475乙)、卡莫氟(476乙)、卡培他滨(477乙)、硫鸟嘌呤(481乙)、替吉奥(482乙)、盐酸米托蒽醌葡萄糖(483乙)、斑蝥酸钠维生素B6484乙)、斑蝥酸钠(485乙)。

3)作用于核酸转录的药物:放线菌素D486甲)、平阳霉素(487甲)、博来霉素(488乙)。

4)作用于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羟喜树碱(489甲)、羟喜树碱氯化钠(490乙)、伊立替康(492乙)。

5)作用于微管蛋白合成的药物:长春新碱(493甲)、高三尖杉酯碱(494甲)、依托泊苷(495甲)、长春地辛(496乙)、长春碱(497乙)、长春瑞宾(498乙)、雌莫司汀(499乙)、多西他赛(500乙)、高三尖杉酯碱氯化钠(501乙)、三尖杉酯碱(502乙)、替尼泊苷(503乙)、紫杉醇(504乙)。

6)激素类药物:氟他胺(507乙)、他莫昔芬(508甲)、雷洛昔芬(509乙)、氯米芬(510乙)、托瑞米芬(511乙)。

7)芳香化酶抑制剂:氨鲁米特(512甲)、阿那曲唑(513乙)、比卡鲁胺(514乙)、来曲唑(515乙)、依西美坦(516乙)。

8)其它:美司钠(519乙)、亚叶酸钙(520乙)、尿多酸肽(523乙)、维a酸(乙)、亚砷酸(525乙)、伊班磷酸钠(527乙,限恶性肿瘤引发的溶骨性疾病)、重组改构人肿瘤坏死因子(528乙,限非小细胞肺癌、非霍奇金氏淋巴瘤患者化疗辅助治疗)、因卡膦酸二钠(529乙,限恶性肿瘤骨转移)、吗啡(230甲)、哌替啶(229甲)、曲马多(247乙)、胸腺肽(425乙)、甲氧氯普胺(774甲)、昂丹司琼(775乙)、托烷司琼(777乙)、阿扎司琼(779乙)、芬太尼(228甲)、布桂嗪(242乙)、〔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剂(1034乙)、a-干扰素注射剂(417乙,限白血病、淋巴瘤、黑色素瘤、肾癌、多发性骨髓瘤)、重组人白介素-2419乙)、乌苯美司(415乙)、小牛脾提取物(431乙)、泼尼松口服常释剂型(334甲)、还原型谷胱甘肽注射剂(810乙)、硫普罗宁(812乙)。

2、中成药:

平消胶囊(800甲)、华蟾素(799甲)、艾迪注射液(801乙)、安替可胶囊(802乙,限消化系统肿瘤)、参莲胶囊(803乙)慈丹胶囊(804乙)、得力生注射液(805乙,限肝癌)、复方斑蝥胶囊(806乙,限消化系统肿瘤)、复方红豆杉胶囊(807乙)、复方苦参注射液(808乙)肝复乐胶囊(809乙,限肝癌)、金龙胶囊(810乙,限肝癌)、康莱特软胶囊(811乙,限肺癌)、威麦宁胶囊(812乙)、消癌平丸(813乙)、鸦胆子软膏(814乙)、紫龙金片(815乙)、回生口服液(816乙)、安多霖胶囊(817乙)、安康欣胶囊(818乙)、丹参散结胶囊(819乙)、参芪扶正注射液(820乙)、复方皂矾丸(822乙)、黄芪注射液(261乙,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象指标低下)、健脾益肾颗粒(824乙,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象指标低下)、金复康口服液(825乙)、康艾注射液(826乙)、康力欣胶囊(827乙)、螺旋藻胶囊(828乙,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象指标低下。)、生血宝合剂(829乙,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象指标低下)、养正消积胶囊(830乙)、贞芪扶正颗粒(832乙,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象指标低下)、猪苓多糖注射液(833乙)、生血康口服液(835乙)、虫草菌发酵制剂(821乙,包括金水宝胶囊、百令胶囊、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3、中药方剂:辨证论治,中药饮片。

(二)检查治疗项目范围

1、化验项目:

以下项目在化疗期间可每710天复查1次:血常规检查、肝功、肾功、电解质;二级以上医院根据病情需要可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分类检查;

以下项目每疗程可复查1次(限肿瘤标志物):AFPCEA、铁蛋白、CA199(限消化系肿瘤)、CA153(限乳腺癌)、CA125(限卵巢癌)。

胸腹水、心包积液检查及各种需穿刺活检的细胞学检查、骨髓穿刺细胞学检查;

以下检查项目,在放疗、化疗初期每3个月可复查1次,病情稳定后,每6个月可复查1次:常规心电图检查、B超检查、X线检查、纤维支气管镜、胃镜、肠镜、间接鼻咽喉镜检查及直接鼻咽喉镜检查、CTMRI(有明显病灶、进行放疗或化疗、进行疗效评价并调整治疗方案时可复查、术后化疗及放疗者除外;高度疑为肿瘤复发或转移、而X线、B超检查不能确诊时可复查,应由专科副主医师申请)。

2、治疗项目:摸拟定位、CT定位、治疗计划、放疗、各类模具、介入治疗、化疗、输血、骨髓穿刺术。

(三)定额标准

1、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放化疗期间服用或使用必须的对症药品,月最高支付限额275元。

2、门诊康复治疗:限抗癌活性的药物治疗(含中医中药治疗)及癌性止痛,月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鉴定条件、标准:

条件:终末期尿毒症以及难以纠正的高血容量、水肿、心衰或高血钾症和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标准:

(一)贫血、高血压、尿化验异常(蛋白、管型、红细胞)。

(二)BUN(尿素氮)≥28 mmol/L  Cr(肌酐)≥707 umol/L

(三)以往肾透析资料。

费用支付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门诊用药范围

1、强心及降压药:地高辛口服常释剂(850甲)、毒毛花苷K(851甲)、毛花苷丙注射剂(852甲)、去乙酰毛花苷(853甲)、米力农(854甲)、硝苯地平口服常释剂型(868甲)、卡托普利口服常释剂型(897甲)、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898甲)、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899乙)、福辛普利(900乙)、赖诺普利(901乙)、雷米普利(902乙)咪达普利片(903乙)、培哚普利(904乙)、西拉普利(905乙)、依那普利氢氯噻嗪(906乙)、厄贝沙坦(907乙,限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坎地沙坦(908乙,限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氯沙坦钾(909乙,限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替米沙坦(910乙,限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缬沙坦(911乙,限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厄贝沙坦氢氯噻嗪(912乙,限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奥美沙坦酯(913乙,限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治疗不能耐受的患者)、美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881甲)、硝酸甘油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863甲)、硝酸异山梨酯(8864甲)。

2、利尿剂:呋塞米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965甲)布美他尼(966乙)、托拉塞米(967乙)、氢氯噻嗪(968乙)、氨苯蝶啶(969甲)、螺内酯(970甲)、阿米洛利片(971乙)。

3、纠正酸中毒药物:碳酸氢钠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737甲)。

4、纠正贫血药物: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注射剂(1027乙,限肾性贫血)、硫酸亚铁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1017甲)、右旋糖酐铁注射剂(1018甲)、富马酸亚铁(1019乙)、琥珀酸亚铁(1020乙)、葡萄糖酸亚铁(1021乙)、山梨醇铁(1022乙)、蔗糖铁(1023乙)、多糖铁复合物(1024乙)、复方硫酸亚铁(1025乙)、维生素B12注射剂(285甲)、叶酸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1026甲)、腺苷钴胺(632乙)。

5、中成药(中成药每次限用1种):尿毒清颗粒(660乙)、雷公藤口服制剂(637甲)、三金胶囊(663甲)。

6、辅助用药:复方-α酮酸片(321乙)、碳酸钙(297乙)、葡萄糖酸钙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295甲)、骨化三醇(402乙)。

7、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8、其他:腹膜透析液(981乙)、鱼精蛋白注射剂(993甲)、肝素(1007甲)。

(二)门诊检查治疗项目范围

1、化验项目:(每月可复查1次,肺部感染或心力衰竭等病情变化时可复查):尿常规检查(指手工操作)、肾功、血电解质、血气分析、血常规检查、肝功、血脂(限高脂血症)、大便常规、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尿细菌培养+药敏;二级以上医院根据病情需要可进行尿液分析811项检查(指仪器法)、全血细胞计数+分类检查。

2、检查项目:肾脏B超(可每6个月复查1次,肺部感染或心衰等病情变化时可复查)、胸片、常规心电图检查。

3、治疗项目:中药结肠透析(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三)定额标准

1、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患者实行年度最高限额控制。

2、非透析费用月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三、器官、骨髓移植后使用必须的抗排斥药品

鉴定条件、标准:

(一)手术鉴认和B超探测原器官形态缩小、结构异常,移植器官明确者。

(二)X线检查或其他辅助检查证实骨髓行移植手术者。

(三)须持有医院关于行脏器、骨髓移植术的证明及病历(包括术前、术中、术后材料)。

费用支付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用药范围

1、抗排异治疗用药:环孢素(407甲)、雷公藤多苷(408甲)、硫唑嘌呤口服常释剂型(409甲)、吗替麦考酚酸酯(410乙)、麦考酚钠(411乙)、咪唑立宾(412乙)、他克莫司口服常释剂型(413乙)、西罗莫司口服常释剂型(414乙)、地塞米松(333甲)、甲泼尼龙(337乙)、泼尼松片剂(334甲)。

2、中成药:虫草菌发酵制剂(821乙,包括金水宝胶囊、百令胶囊、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3、中草药:辨证论治,中药饮片。

(二)化验项目

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环孢素浓度测定。以上项目,器官移植术后3个月~1,每月一次;术后14,23月一次;术后4年以上,半年一次。

(三)定额标准

术后一年内,月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

术后13年,月最高支付限额900元。

术后3年以上,月最高支付限额600元。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鉴定条件、标准:

条件:

(一)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二)骨髓检查显示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三)一般抗贫血药治疗无效。

标准:有原始血象及髓象,且符合再障诊断标准。

费用支付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门诊用药范围

1、专科用药:司坦唑醇口服常释剂型(349乙)、十一酸睾酮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347乙)、维生素B4口服常释剂型(1034乙,生白细胞)、环孢素(407甲,限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辅助用药:叶酸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1026甲)、硫酸亚铁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1017甲)、维生素B12注射剂(285甲)、鲨肝醇口服常释剂型(1032乙,升白细胞)、利血生(1031乙)、肌苷(1028甲)、再造生血片(293乙)、升血宁片(285乙)、归脾丸(279甲)、当归补血丸(281乙)、升血小板胶囊(284乙)、养血饮口服液(290乙)、养阴生血合剂(291乙)。

3、中药饮片:经中医主治医师辨证施治。

(二)门诊检查治疗项目范围

1、化验项目:(用药初期每2周可复查1次、病情稳定后23月可复查1次):血常规检查、肝功、肾功、骨髓穿刺细胞学检查、骨髓活检(每612个月可复查1次);二级以上医院可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分类检查检查。

2、治疗项目:输血。

(三)定额标准

1、输血按照特殊治疗报销比例支付,实行年度最高限额控制。

2、药物、检查费月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五、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

鉴定条件、标准:

(一)具有典型症状,空腹血糖126mg/dl7.0 mmol/l)或餐后血糖≥200mg/dl11.1 mmol/l)。

(二)没有典型症状,仅空腹血糖126mg/dl7.0 mmol/l)或餐后血糖200mg/dl11.1 mmol/l)应再重复一次,仍达以上值者,可以确诊为糖尿病。

(三)没有典型症状,仅空腹血糖126mg/dl7.0 mmol/l)或餐后血糖200mg/dl11.1 mmol/l)糖耐量实验2小时血糖200mg/dl11.1mmol/l)者可以确诊为糖尿病。

费用支付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门诊用药范围

动物源胰岛素(369甲,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重组人胰岛素(370乙,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371乙,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限反复发作低血糖的I型、脆性糖尿病患者)、长效胰岛素类似物(372乙,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限反复发作低血糖或有重度合并症的老年糖尿病患者)。

(二)检查治疗项目范围

1、以下项目可每3个月复查一次:血脂4项(限高脂血症)、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肝功能9项、肾功能3项、血钾、24小时尿蛋白定量、眼压测定、眼底检查、肾脏B超、膀胱残余尿量、心电图。

2、以下项目可每6个月复查一次:心脏B超、胸片。

3、治疗项目: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视网膜激光光凝治疗、红外线及可见光治疗(限糖尿病足)。

(三)定额标准

月最高支付限额300

六、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疾病种类: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鉴定条件、标准:

(一)精神分裂症: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另规定。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严重标准: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

2、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二)情感性精神障碍: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1、躁狂发作(包括复发性躁狂、伴有精神病症状躁狂发作、排除轻躁狂):

症状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2)语量增多;

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

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7)睡眠需要减少;

8)性欲亢进。

严重标准: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躁狂发作标准至少1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躁狂。

2、双相障碍(混合性发作):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躁狂或抑郁标准,以前有相反的临床相或混合性发作,如在躁狂发作后又有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

3、抑郁发作:(包括复发性抑郁、伴精神病性症状抑郁、排除轻度抑郁),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三)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不全或缺乏。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的分裂症状与情感症状在整个病程中同时存在至少2周以上,并且出现与消失的时间较接近。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四)偏执型精神病: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内容较固定,并有一定的现实性,不经了解,难辨真伪。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夸大、疑病,或钟情等内容。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障碍。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3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分裂症样障碍、人格改变,或智能损害等症状且迁延性病程。

症状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有原发性癫痫的证据;

3、精神障碍的发生及其病程与癫痫相关。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分发作性和持续性两类病程。前者有突然性、短暂性,及反复发作的特点;后者(如分裂症样障碍、人格改变,或智能损害等)为迁延性病程。

排除标准:

1、排除感染或中毒所致精神障碍,需注意它们可产生继发性癫痫;

2、排除癔症、睡行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IQ值低于70分)且伴有精神病症状,并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费用支付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门诊用药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奋乃静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36)、氯丙嗪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37)、氯氮平口服常释剂型(甲638)、三氟拉嗪口服常释剂型(甲639)、三氟拉嗪口服常释剂型(甲639)、氟奋乃静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40)、癸氟奋乃静注射剂(乙642)硫利达嗪口服常释剂型(乙643)、氟哌啶醇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45)、奥氮平口服常释剂型(乙646)、喹硫平口服常释剂型(乙648)、利培酮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液体剂/口崩解片(乙649)、五氟利多口服常释剂型(乙650)、氟哌噻吨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52)、氯普噻吨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55)、舒必利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56)、硫比利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乙658)、齐啦西酮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61)、阿立哌唑口服常释剂型(乙662)。

2、抗焦虑药物:阿普唑仑口服常释剂型(甲663)、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甲664)、地西泮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65)、劳拉西泮口服常释剂型(乙667)、氯硝西泮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68)、丁螺环酮口服常释剂型(乙670)、坦度螺酮口服常释剂型(乙671)。

3、抗抑郁药物:

1)三环类抗抑郁药:阿米替林口服常释剂型(甲672)、丙米嗪口服常释剂型(甲673)、多塞平口服常释剂型(甲674)、氯米帕明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75  675)、三环类抗抑郁药:马普替林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液体剂/注射剂(乙676

2)选择性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艾司西酞普兰口服常释剂型(乙678)、氟西汀口服常释剂型(乙680)、帕罗西汀口服常释剂型(乙681)、舍曲林口服常释剂型(乙682)、文拉法辛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乙684)、西酞普兰口服常释剂型(乙683)、米氮平口服常释剂型(乙685)。

4、抗躁狂药物:碳酸锂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甲692  692)、丙戊酸钠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甲563563)、卡马西平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甲564  564)。

5、辅助用药:苯海索口服常释剂型(甲556)、石杉碱甲口服常释剂型(乙600)、吡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04)、吡硫醇口服常释剂型(乙605)、普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剂型/注射液(甲882  882)、异丙嗪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532

(二)门诊检查治疗项目范围

化验项目(每3个月可复查1次):

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检查、肝功能9项、肾功能3项、血糖、血锂测定、血药浓度、尿液分析811项。

检查项目(每6个月可复查1次):

脑电图、眼动试验、精神症状评定量表、宗氏焦虑量表、Zung抑郁量表、躁狂评定量表、明尼苏达多相个性调查表、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

治疗项目:心理治疗、脑电生物反馈治疗。

(三)定额标准

月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七、血友病

鉴定条件、标准:

(一)自发出血或轻微损伤出血不止,易发生关节、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关节腔反复出血可致关节畸形,可表现为口鼻粘膜出血或月经多见等。

(二)实验室检查

1、凝血因子活性测定异常。

2、凝血象检查出现相应异常。

费用支付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门诊检查项目范围

血常规、凝血四项(凝血酶原时间、凝血酶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及纤维蛋白原测定)、各种凝血因子活性测定及出血部位相关影像学检查。

(二)门诊治疗费用支付范围

1、成分输血:包括冷沉淀、冰冻血浆、红细胞悬液等。

2、止血药物及抗纤维蛋白溶解药物:冻干人凝血因子VIII988甲)、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996乙)、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1003乙)、去氨加压素(323乙)、达那唑(345乙)、人纤维蛋白原(1000乙)、氨甲苯酸(986甲)、氨甲环酸(987甲)、甲萘氢醌(989甲)、凝血酶(990甲)、维生素k1991甲、亚硫酸氢钠甲萘醌(992甲)、氨基己酸(994乙)、白眉蛇毒血凝酶(995乙)、酚磺乙胺(997乙)、尖吻蝮蛇血凝酶(998乙)、卡巴克络(999乙)、蛇毒血凝酶(1001乙)、血凝酶(1002乙)。

3、抗贫血药物:硫酸亚铁(1017甲)、富马酸亚铁(1019乙)、葡萄糖酸亚铁(1021乙)、多糖铁复合物(1024乙)、复方硫酸亚铁(1025乙)、维生素B12285甲)、叶酸(1026甲)、腺苷钴胺(632乙)。

(三)定额标准

年最高支付限额12000元。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 办法 通知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16日印发 

 

, AN lang=EN-US>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不全或缺乏。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的分裂症状与情感症状在整个病程中同时存在至少2周以上,并且出现与消失的时间较接近。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四)偏执型精神病: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内容较固定,并有一定的现实性,不经了解,难辨真伪。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夸大、疑病,或钟情等内容。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障碍。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3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分裂症样障碍、人格改变,或智能损害等症状且迁延性病程。

症状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有原发性癫痫的证据;

3、精神障碍的发生及其病程与癫痫相关。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分发作性和持续性两类病程。前者有突然性、短暂性,及反复发作的特点;后者(如分裂症样障碍、人格改变,或智能损害等)为迁延性病程。

排除标准:

1、排除感染或中毒所致精神障碍,需注意它们可产生继发性癫痫;

2、排除癔症、睡行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IQ值低于70分)且伴有精神病症状,并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费用支付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门诊用药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奋乃静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36)、氯丙嗪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37)、氯氮平口服常释剂型(甲638)、三氟拉嗪口服常释剂型(甲639)、三氟拉嗪口服常释剂型(甲639)、氟奋乃静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40)、癸氟奋乃静注射剂(乙642)硫利达嗪口服常释剂型(乙643)、氟哌啶醇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45)、奥氮平口服常释剂型(乙646)、喹硫平口服常释剂型(乙648)、利培酮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液体剂/口崩解片(乙649)、五氟利多口服常释剂型(乙650)、氟哌噻吨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52)、氯普噻吨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55)、舒必利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56)、硫比利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乙658)、齐啦西酮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61)、阿立哌唑口服常释剂型(乙662)。

2、抗焦虑药物:阿普唑仑口服常释剂型(甲663)、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甲664)、地西泮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665)、劳拉西泮口服常释剂型(乙667)、氯硝西泮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68)、丁螺环酮口服常释剂型(乙670)、坦度螺酮口服常释剂型(乙671)。

3、抗抑郁药物:

1)三环类抗抑郁药:阿米替林口服常释剂型(甲672)、丙米嗪口服常释剂型(甲673)、多塞平口服常释剂型(甲674)、氯米帕明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75  675)、三环类抗抑郁药:马普替林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液体剂/注射剂(乙676

2)选择性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艾司西酞普兰口服常释剂型(乙678)、氟西汀口服常释剂型(乙680)、帕罗西汀口服常释剂型(乙681)、舍曲林口服常释剂型(乙682)、文拉法辛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乙684)、西酞普兰口服常释剂型(乙683)、米氮平口服常释剂型(乙685)。

4、抗躁狂药物:碳酸锂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甲692  692)、丙戊酸钠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控释剂型(甲563563)、卡马西平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甲564  564)。

5、辅助用药:苯海索口服常释剂型(甲556)、石杉碱甲口服常释剂型(乙600)、吡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乙604)、吡硫醇口服常释剂型(乙605)、普萘洛尔口服常释剂型及缓释剂型/注射液(甲882  882)、异丙嗪口服常释剂型及注射剂(甲532

(二)门诊检查治疗项目范围

化验项目(每3个月可复查1次):

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检查、肝功能9项、肾功能3项、血糖、血锂测定、血药浓度、尿液分析811项。

检查项目(每6个月可复查1次):

脑电图、眼动试验、精神症状评定量表、宗氏焦虑量表、Zung抑郁量表、躁狂评定量表、明尼苏达多相个性调查表、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

治疗项目:心理治疗、脑电生物反馈治疗。

(三)定额标准

月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七、血友病

鉴定条件、标准:

(一)自发出血或轻微损伤出血不止,易发生关节、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关节腔反复出血可致关节畸形,可表现为口鼻粘膜出血或月经多见等。

(二)实验室检查

1、凝血因子活性测定异常。

2、凝血象检查出现相应异常。

费用支付范围及定额标准:

(一)门诊检查项目范围

血常规、凝血四项(凝血酶原时间、凝血酶时间、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及纤维蛋白原测定)、各种凝血因子活性测定及出血部位相关影像学检查。

(二)门诊治疗费用支付范围

1、成分输血:包括冷沉淀、冰冻血浆、红细胞悬液等。

2、止血药物及抗纤维蛋白溶解药物:冻干人凝血因子VIII988甲)、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996乙)、重组人凝血因子VIII1003乙)、去氨加压素(323乙)、达那唑(345乙)、人纤维蛋白原(1000乙)、氨甲苯酸(986甲)、氨甲环酸(987甲)、甲萘氢醌(989甲)、凝血酶(990甲)、维生素k1991甲、亚硫酸氢钠甲萘醌(992甲)、氨基己酸(994乙)、白眉蛇毒血凝酶(995乙)、酚磺乙胺(997乙)、尖吻蝮蛇血凝酶(998乙)、卡巴克络(999乙)、蛇毒血凝酶(1001乙)、血凝酶(1002乙)。

3、抗贫血药物:硫酸亚铁(1017甲)、富马酸亚铁(1019乙)、葡萄糖酸亚铁(1021乙)、多糖铁复合物(1024乙)、复方硫酸亚铁(1025乙)、维生素B12285甲)、叶酸(1026甲)、腺苷钴胺(632乙)。

(三)定额标准

年最高支付限额12000元。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 办法 通知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16日印发 

 

Copyright © 2024-2026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04989号-1   
地址:人民路158号市政府楼4楼408室   电话:0393-6665602   技术支持:网旗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