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人社﹝2012﹞213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濮阳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濮阳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 培训对象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人社和财政部门实行对培训机构统一定点认定,对培训情况统一监督检查,对培训资金统一审核,共同对培训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
第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认定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一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好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 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
(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师资应当取得教师资格和相应专业职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
(3)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4)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
(5)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提交承办就业培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和材料。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依据认定条件牵头组织农民工工作科(股)、职业能力建设科(股)等相关科室或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同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统一发放牌匾。
第九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
(2)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方面的教学经验,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和资料;
(3)有三名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证书的讲师和二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专兼职教师;
(4)具备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设施、设备;
(5)能够对学员的创业过程提供相关后续支持服务;
(6)培训档案管理规范,具备开展创业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提交承办创业培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和材料,由市就业管理部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讲师及专家志愿团成员组成,承担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接受学员咨询,帮助学员评析、修改完善《创业(改善)计划书》和《创业想法分析书》,并在培训后六个月内对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授课须由经认定的创业培训讲师承担。
第三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凭以下材料报名参加培训。
(1)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材料。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农民工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务工单位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3)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学籍证明材料和高校出具的证明,到村任职大学生提供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
第十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20个学时,实习操作培训课时不少于50%。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就业技能培训应以国家和省培训标准为依据,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和劳动者特点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鼓励开展“订单式培训”,重点培训二、三产业所需的各类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各类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关业务科室(股)负责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7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科(股)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科(股)室审核批准意见要抄送就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详细填写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类别、培训人数、开班日期等。
2、教学计划:要注明培训学时,除安排理论、实操等课程外,还要按规定安排安全生产常识,维权、就业指导等课程。
3、培训学员花名册与身份证复印件。
4、招生简章:要注明招生对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培训补贴标准等。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采用SIYB培训(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模式。积极推广“技能+创业”培训模式,对参加过就业技能培训、确有创业培训要求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培训内容应根据学员情况进行组合调整。一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分阶段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也可以集中参加三个模块的组合内容,但每个模块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
创业意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创业实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不超过60人。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筛选合格的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师资安排、后续支持服务计划等材料报当地和省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审核批准意见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想法分析书》。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计划书(改善企业计划书),并由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创业实训结束后,学员须写出创业实训总结,分析创业实训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按照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帐和就业(创业)台帐。记录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情况。就业台帐要记录就业岗位、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签订、联系方式等情况;创业台帐要记录开办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证明)、开业时间、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统计工作,按季填报培训报表。
第二十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行结业考核制度,培训合格者免费发放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具体专业分类和课时标准见附表,其他专业补贴标准由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参照相近专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对象处于创业初期(开业三年内)的,可以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和培训补贴标准拨付一次性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及第十二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培训对象申请培训补贴困难的,可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补贴委托书,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培训机构按培训类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股)申请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按季度统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联合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两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农民工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市财政局社保科等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办,统筹协调培训工作,其他科室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培训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 对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各地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培训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县(区),要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相应扣减下年度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培训后续服务所需经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长部门核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培训开展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以学员出勤情况以及培训课时数、教学内容、教材是否符合培训标准规定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每期培训班检查不少于3次,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开班、过程、考试等阶段进行统一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创造条件,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对所有培训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监控,确保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学员管理,全面落实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要把培训计划、教学内容、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学员名单通过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工作、不遵守培训相关规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就业创业成功率低于3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专业分类 |
专业名称 |
标准课时 (初级) |
补助标准 (初级) |
A |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压电器仪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工制作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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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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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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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00 |
河南省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及补贴标准
单位:课时、元
主题词:就业创业 培训 办法 通知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