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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发布时间:2008-5-31    点击:8123次    [关闭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统一接待标准,提高接待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关于修订濮阳市公务接待办法的通知》(濮办〔2002〕2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一)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同志。

(二)外地(市)有关业务部门的来宾。

二、接待标准

(一)住房

1、来客住宿以清洁、安全、价廉为原则,一般安排在定点酒店。省人事厅、省编办厅级领导干部可安排在濮阳宾馆或濮阳迎宾馆。

2、住宿费的收取,可按来宾的级别和应报销的档次,收取一定的住宿费。

(二)用餐

1、原则上就近用餐,住宿在哪,用餐在哪。

2、招待客人视其在濮停留时间和工作需要酌定,一般宴请两次,其标准为厅级每人每餐60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餐40元(均不包括烟酒)。平时按自助餐标准用餐。

3、招待标准可根据不同时期物价水平统一调整。

(三)烟酒

公务接待使用本省烟、中档酒。

三、接待程序与管理

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使客人满意,又要工作有序;既要坚持制度规定,又要反映我市地方特色。

(一)凡属接待范围的来宾,由对口科室(单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到指定地点接待。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厅级干部一般由局长、主管局长作陪,处级及其以下干部一般由主管局长、科室(单位)负责人作陪。

(三)接待完毕后,办公室依据《公务接待审批单》、科室长签字的消费清单结算。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接待由经办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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