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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流程
发布时间:2015-1-20    点击:11462次    [关闭本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受理条件:

1、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及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市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主要包括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市属在濮单位,中央、省直属驻濮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市直民办培训学校

2、办学规模不低于年训300人以上,具备与办学类型、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师资队伍

3、用于培训教学的设备、仪器等(不含基本设施)固定资产价值在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4、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同时配备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统编教材;

6、建立有各项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载明:举办者、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目的、办学指导思想、专业(工种)、招生范围(区域、对象)、办学规模、筹备过程情况等)1份、审批表1份。

2、拟办学校的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身份证、简历。

3、拟办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简历

4、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施设备一览表

5、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简历聘任教师的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教师证。

6、学校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7、拟办学校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8、市民政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核准。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查;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

  市人民路政府综合办公楼131室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电话:

  0393-6661913、6661915(传真

 

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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