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 《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
3、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受理条件:
1、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比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 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 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考核场地和设备明录。
3、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的身份证、考评员证。
5、管理制度。
6、资产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1、 建所(站)单位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查;
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
市人民路政府综合办公楼131室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电话:
0393-6661913、6661915(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