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人社监罚字[2015]第1101号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在濮阳市第三水厂二标段项目存在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问题,2015年1月5日,我们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濮人社监令字[2015]第1101号),2015年1月20日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事先处罚告知书》(濮人社监罚告字[2015]第1101号)和《听证告知书》(濮人社监听字[2015]第110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经研究决定,依法对你单位罚款2000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