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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实施报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5    点击:10904次    [关闭本页]

濮人社〔2015〕202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

实施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市属企业及相关部门:

为规范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提前退休办理手续,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特殊工种岗位报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在本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含已破产未终结);其他有特殊工种岗位或存放有曾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档案的管理部门。

二、报备方法

企业应在每年10月份将本单位本年度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向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县区企业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在每年的12月份将本年度本辖区内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有、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包括工种名称、定员人数等)、本年度《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附件3)、《企业职工名册》(附件4)、《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名册》(附件5)、工资发放表、资格证书(国家有准入要求的工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审核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行业界限、工种名录不清和工艺设备、劳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实地核查确认。

(三)公示。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特殊工种名称、定员人数和职工名单,应在企业网站或工作场所进行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

(四)备案。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附件3)、《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名册》(附件5)上加盖公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各存一份。

(五)企业申报核定登记后,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和定员人数未发生变化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只需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名册》(附件5);年内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岗位变更登记表》(附件6);特殊工种设置或定员数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首次申报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再次申请核定。

(六)已破产未终结的国有、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以及存放有曾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当申报在册的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名册,人员名册内容应包含职工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年限、联系方式等资料(以上信息均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三、报备责任

报备企业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中弄虚作假、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工资发放表的,暂停该单位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和特殊工种的退休办理;对已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撤销退休确认资格,追回冒领的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凡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和退休办理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张庆保

联系方式:8759962

附件:

1、(企业全称)特殊工种备案申请

2、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认定书

3、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

4、企业职工名册

5、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名册

6、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岗位变更登记表

2015年10月13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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