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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我市推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7-5    点击:5756次    [关闭本页]

濮人社〔201671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我市推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关于制定濮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濮阳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濮阳市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实施意见》要求,为适应全市推进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落户、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我市推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再就业服务

第一条  实行进城落户居民就业登记实名制管理。进城落户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进城落户居民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可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创业证》。

第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进城落户居民就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招用进城落户居民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条  进城落户居民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加强对进城落户居民的就业援助。进城落户居民家庭中其家庭成员有就业和转移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但没有人就业或转移就业的,要确保其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扶进城落户居民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建立动态管理、及时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为进城落户零就业家庭提供“直通车”就业服务。

第五条  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清理针对进城落户居民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进城落户居民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第六条  进城落户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进城落户居民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市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

三、创业扶持服务

第八条  鼓励进城落户居民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加大创业项目资助力度,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居民在互联网+十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创业。

第九条  进城落户居民新创办企业,正常经营并带动就业5人以上,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创业者每年最高10000元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有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进城落户居民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园区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开辟进城落户居民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进城落户居民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个人创业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就业的经济实体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的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均给予贴息;进城落户居民创业需要贷款超出贴息贷款额度部分的,可以给予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贷款利息自付,利率标准为基准利率上浮40%以内。 

第十二条  进城落户居民参加创业能力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服务 

第十三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居民,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参保手续,并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参保和转移接续衔接工作。

第十四条  在濮阳市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进城落户居民,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第十六条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进城落户居民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在安置落户前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安置落户地按照国家和濮阳市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加快建立市级集中的参保人员信息库和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一数一源、一人一数”,方便户籍转移人员办理各项人社业务和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加快发行社会保障卡,实现人手一卡,持卡在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各项人社业务、享受人社服务。积极对接省持卡人员数据库,在部、省两级异地用卡平台建成后,实现持卡全国、全省使用。

五、人事人才服务

第二十条  可以为进城落户大中专毕业生等干部身份人员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提供办理转正定级、计算工龄、工资调整、职称评审、党组织关系管理、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可以为其他进城落户就业人员办理工人档案代管手续,提供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三支一扶”大学生等人员落户需人社部门出具相关纸质材料的,进一步简化手续,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的,可不受户籍或《居住证》限制,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与评审。

六、合法权益保障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进城落户居民工作统筹协调,积极推进进城落户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全力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继续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实施,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合同签订率,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规范管理、工资集体协商等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加强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和长效机制建设,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加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力度,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辟“仲裁绿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和完善“两网化”建设,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及劳动力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016411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4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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