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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政策问答—门诊重病慢性病政策
发布时间:2017-7-19    点击:9098次    [关闭本页]

职工医保政策问答门诊重病慢性病政策


   纳入我市职工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报销范围的疾病(治疗项目)有哪些?
  我市职工医保将20种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治疗项目)纳入了门诊重症慢性病报销范围。这20种门诊重症慢性病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骨髓移植术后;恶性肿瘤;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慢性心力衰竭;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类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心脏瓣膜置换、搭桥及体内支架置放术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混合性结缔组织病;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血友病。
    我市职工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实行哪些政策?
  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限额管理。门诊重症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参保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实行按月或按年限额报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达到限额标准后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
    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鉴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患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必须连续参保满两年)可以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市直参保职工的申请鉴定时间为:在每年4月、10月的15-25日。人社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6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器官、骨髓移植术后,恶性肿瘤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心脏瓣膜置换、搭桥及体内支架置放术后五种特殊病种,随时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直接发放重症慢性病就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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