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 人社监察罚决字﹝2017﹞第1032号
当事人: 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30号
负责人: 蒋共振 职务: 生产副经理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对你单位 在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项目中未及时结清工程款导致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在承建的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项目中未按约定及时结清工程款导致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王绪新等18名工人工资7万元属实。2017年5月8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濮人社监令字[2017]第1032号),责令你单位于七日内垫付所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未报送改正情况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17年5月18日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人社监罚告字[2017]第1032号)和《听证告知书》(濮人社监听字[2017]第1032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 银行(账号: 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濮阳市华龙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5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