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办学管理和鉴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为广大城乡劳动者提供更高质量的培训品质服务,经研究,现就职业培训管理和鉴定考核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学申请
严格按照《濮阳市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濮人社〔2015〕81号)规定受理(申报流程和各环节工作人员签字见附件1、附件2)。
(一)申请审核。申请人按要求向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申报材料,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提交材料不全的,由职业能力建设科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职业能力建设科按照设置标准进行审核。
(二)考察评估。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对办学条件、场地面积、实操设备进行核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三)研究批复。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复决定,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复决定抄送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培训管理
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管理由农民工工作科全程负责,并做好各环节监管工作(流程和各环节人员签字见附件3、附件4)。
(一)开班申请。培训机构开班前,在网上通过金保系统填写《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录入班期信息、教师信息、课堂信息、学员基本信息,金保系统将自动核查学员基本资料,经网上审批后,准予开班。
(二)师资认证。培训机构开班前,报送授课教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等资料,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方能开通手机APP刷脸签到、签退功能。
(三)培训监管。通过监控系统对课堂情况实时监管,通过监控实时画面对每个班期抽查4-5次课堂培训情况,主要核查课堂纪律和学员在位人数。
(四)学时计算。通过刷脸签到签退系统计算学时,APP刷脸系统对学时进行累计计算,按照A类160个学时、B类140个学时、C类120个学时的要求,根据刷脸系统累计计算出的学时结果,对学员达到该类别规定学时的,由职业能力建设科安排考试鉴定。
(五)定期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开班情况、学习情况、培训效果进行随机抽查,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
三、鉴定考核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要求,建立健全各类职业工种专家队伍、考评员队伍、质量督导员队伍,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全程监督(鉴定流程和各环节工作人员签字见附件5、附件6)。
(一)申请鉴定。培训学校在每期学员结业前3天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技能鉴定、申报学员基本信息,由鉴定机构审核学员资格条件,反馈审核信息,安排鉴定时间。
(二)组织鉴定。鉴定机构在严格保密的环境下,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提取试题,加签密封,在保密柜密存保管。选择确定鉴定所,选派专业考评员和督巡员全程监考,考试当天阅卷,并公布考试成绩,理论考试占40%,实操考核占60%。
(三)质量督导。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考核工作需要,选派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组织实施情况、场地、设备设施和考评人员安排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对举报投诉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质量评估。
(四)核发证书。鉴定考核合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补贴申请(流程和各环节人员签字见附件3、附件7)
(一)系统审核。通过金保系统审核培训机构所填写的补贴申报信息,主要审核培训机构名称、班期名称、培训专业、培训等级、培训人数、人员花名册、补贴金额,查看补贴提交状态。
(二)台账审核。审核培训机构提交的《职业培训申请补贴资金表》和补贴台账,主要审核税票、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书是否真实,信息是否一致。
(三)视频核查。通过回放监控视频,核查申报的补贴人数与监控录像中显示的学员人数是否一致。
(四)人员筛查。申请补贴人员与金保系统核对,核查名单是否一致,实行网上审核。
(五)报批公示。农民工工作科初审后,将补贴资金审批表报送至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进行核对,网上公示不少于7天,期满转市财政部门核准拨付。
五、监督管理
职业能力建设科、农民工工作科、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和鉴定考核实行全过程监管。
(一)日常巡查。职业能力建设科对培训学校的广告发布、招生、教育质量、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
(二)专项督查。对培训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
(三)年度考评。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评估标准见附件8),根据评估分值,对培训学校实行星级管理,评估总分96-100分为五星级,91-95分为四星级,86-90分为三星级,81-85分为二星级,评估总分为60-80分的学校列入整改序列,整改期15天(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经整改后合格的,确定为一星级;60以下为评估不合格,直接终止办学资格。评估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
(四)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擅自增设教学点或在培训过程中不按教学大纲、计划组织培训,减少培训课时的;办学条件、培训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十)培训过程中发钱发物、诱骗群众,或在培训考核、鉴定发证中弄虚作假、协助学员弄虚作假的,开具不符实际收费凭据或存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嫌疑并经查实的,立即取缔,且5年内不允许重新申办。
六、各县(区)人社局可参照本《通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管理方案。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