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 人社监察罚决字﹝2018﹞第1007 号
当事人: 河南卓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金水区任砦北街2号
负责人: 张明硕 职务: 现场负责人
我局于 2018 年 01 月 15 日对你单位 在濮阳杂技文化产业园水秀装饰项目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承建的濮阳杂技文化产业园水秀装饰项目中拖欠张泽民等259名工人工资683.6453万元属实。2018年01月16日,我单位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濮人社监令字[2018]第1007号),责令你单位于七日内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未报送改正情况材料。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18年01月29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1007号)和《听证告知书》(濮人社监听字[2018]第100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 银行(账号: 601002161000280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濮阳市华龙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2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