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 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0607号
当事人: 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
负责人:张建国 职务: 法人委托人
我局于 2021年 6 月 8 日对你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案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2021年6月22日,我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濮人社监令字〔2021〕第0607号),但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2021年7月12日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濮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1〕第 06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1〕第 0607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濮人社监听告字〔2021〕第 060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濮阳市华龙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