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编办机构编制事宜办理程序
1、机构编制工作坚持"三个一"制度,即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由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经编委集体研究后由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 2、具体办事程序: (1)市直及县区需要办理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根据管理权限向市编委或编办写出专题请示或报告,一式五份,市编办综合科负责受理; (2)编办综合科根据请示或报告事项性质分别送呈编办主管领导批示; (3)领导批示后由相关科室(综合科、行编科、事编科)进行认真调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编办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需要市编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提交编委会前,首先向市编委会领导进行汇报,必要时,还需征求分管市领导的意见.而后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决定; (5)经市编委会或编办主任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向单位反馈意见的,由相关科室进行反馈,需要行文批复的,由相关科室起草批复文件,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综合科印发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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