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市虚报冒领贪污侵占养老保险基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金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充分发挥以案明纪、以案示警的震慑作用,现将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股原股长刘某挪用养老社保资金案例通报如下。
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刘某挪用其代收的本单位财政预算外人员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共计81.86万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超过3个月未还。2024年3月,刘某主动到台前县纪委监委投案,且在投案前将挪用的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全部补缴到位。2024年4月,刘某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重要警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