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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提高
发布时间:2008-8-12    点击:8671次    [关闭本页]
 

我市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提高 

近日,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豫人[200861号文件 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濮人[200889号)文件,对我市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10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凡2004101日后死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已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数额达不到豫人[2008]6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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