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 人社监察罚决字﹝2020﹞第0106号
当事人: 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市政馨苑第4幢1单元27层12704室
负责人:刘旭峰 职务: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 2020年 1 月 3 日对你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案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2020年1月10日,我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濮人社监令字〔2020〕第0106号),但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2020年3月24日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濮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0〕第01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0〕第0106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濮人社监听告字〔2020〕第0106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濮阳开州路支行(银行账号: 601002161000280;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 濮阳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濮阳市华龙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