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18日受理了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的马建华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马建华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确保工伤认定公平、公正,现将工亡职工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为五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与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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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3日
拟认定工伤职工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名称:濮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工姓名:马建华 性别:男
身份证号:130203197404176012
事故简述:2023年12月12日,马建华在濮阳市卫健委安全生产办公室内突发疾病晕倒,15时左右被同事发现并紧急拨打120送往濮阳市人民医院就诊,被濮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2、脑疝;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肺炎;5、中枢性呼吸衰竭;6、循环衰竭;7、肾功能衰竭;8、高钾血症。病历显示:12月14日15时30分,考虑脑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马建华死亡时间:2023年12月20日12时40分。根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豫0902行初146号“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的死亡日期外,另有其他证据证明在此之前马建华已脑死亡”,作出认定视同工伤结论。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