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清颜美舍美容美体中心(个体工商户):
本委依法受理杨亚梦(申请人)与你单位濮阳市华龙区清颜美舍美容美体中心(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濮劳人仲案字〔2025〕52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濮劳人仲案字〔2025〕521号仲裁裁决书。
该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清颜美舍美容美体中心(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杨亚梦劳动报酬共计21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205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濮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日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178号